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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才安居政策专题
  •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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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飞驰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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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造具有西安特色的人才队伍建设及科技创新模式,以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充分利用好、服务好人才资源,按照市政府安排,市住建局对全市人才安居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汇总,现予以发布。

一、政府人才公寓

(一)适用对象

经市委人才办或市人社局认定的A、B、C、D类人才。

(二)配租标准

A、B、C、D类人才租住面积分别为180平方米、150平方米、120平方米、90平方米左右,其中,A、B、C类人才5年内免租金,D类人才3年内按市场租金的50%计租。

A类人才在本市工作5年并取得本市户籍后,经市委人才办认定,所承租政府人才公寓产权可赠与个人。

(三)申请条件

申请政府人才公寓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经市委人才办或市人社局认定的A、B、C、D类人才;、

2.已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持有我市范围内营业执照。

3.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4.未享受我市其他福利性住房。

(四)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向用人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西安市人才安居申请表》;

2.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出具的人才认定材料;

3.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提供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4.结婚证或婚姻证明;

5.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聘用)合同,属创业人员的提供营业执照。

用人单位应向市保障中心提供以下资料:

1.《西安市人才安居申报表》;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

3.法人身份证;

4.委托办理人身份证明。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可登录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官网”)下载或在线填写《西安市人才安居申请表》,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用人单位审核。

2.初审。用人单位受理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情况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向市保障中心申报。

用人单位申报时,应在市住建局官网下载或在线填写《西安市人才安居申报表》,将本单位已通过初审并公示的申请人资料及用人单位所需提供资料一并上报至市保障中心。

3.复审。市保障中心收到用人单位申报资料后,核查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的提交联审。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限期补正。

4.联审。市保障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市人社局、民政局、工商局及不动产登记局等部门联审。联审结果每季度末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5.终审。市保障中心根据联审结果及公示情况审定人才安居保障资格,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反馈《人才安居审核通知单》,告知审核结果,对未通过审核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房源不足的可选择轮候或人才安居货币化补贴。

(六)实物配租

1.发布房源。政府人才公寓在达到分配入住条件后,由市保障中心在市住建局官网发布房源信息。

2.预约报名。已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A、B、C类人才,可按照人才层级及审批先后顺序在市住建局官网自主预约所需房源。

已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D类人才,可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市住建局官网报名。

3.选房摇号。预约房源成功的A、B、C类人才,确认预约房源。

已报名的D类人才,由市保障中心根据报名数量、房源数量、取得资格时间等因素,组织相关部门公开摇号并确定房源。

4.签约入住。房源选定后,人才应与市保障中心签订《西安市人才安居实物配租协议》,明确配租房屋信息、租金、入住公约、退出条件等内容。

二、新毕业大学生公租房

(一)适用对象

3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新毕业大学生或5年内全日制“双一流”建设高校新毕业大学生。

(二)配租标准

户型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大学生公租房。其中,3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新毕业大学生给予1年租住过渡期;5年内全日制“双一流”建设高校新毕业大学生给予2年租住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标准执行廉租住房租金(建筑面积2.89元/平方米)。过渡期满,经审核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纳入公租房管理;经审核不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不强制退出,可根据大学生意愿,自行选择办理退出手续或按照市场租金重新签订租住合同。

(三)办理程序

1.登记报名。新毕业大学生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到大学生公租房项目现场或住房保障部门指定地点登记报名。

2.轮候配租。市保障中心根据新毕业大学生登记报名时间,分项目建立大学生公租房轮候库,根据房源情况按轮候顺序进行分配,并与大学生签订配租协议。

3.分配入住。大学生持配租协议到大学生公租房物业办理手续并入住。

三、人才货币化补贴

(一)适用对象

经市委人才办或市人社局认定的A、B、C、D、E类人才。

(二)补贴标准

人才安居租赁补贴标准为: A类人才6500元/月(财政承担5200元/月,用人单位承担1300元/月),最高补贴5年;B类人才5000元/月(财政承担4000元/月,用人单位承担1000元/月),最高补贴5年;C类人才3500元/月(财政承担2800元/月,用人单位承担700元/月),最高补贴5年;D类人才1000元/月(财政承担800元/月,用人单位承担200元/月),最高补贴3年;E类人才300元/月(财政承担),最高补贴3年。

人才安居购房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的50%,其中,A类人才最高补贴100万元(财政最高承担50万元),B类人才最高补贴70万元(财政最高承担35万元),C类人才最高补贴40万元(财政最高承担20万元)。

(三)申请条件

申请人才货币化补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经市委人才办或市人社局认定的A、B、C、D、E类人才(其中E类人才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落户)。

2.已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持有我市范围内营业执照。

3.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4.未享受我市其他福利性住房。

(四)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向用人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西安市人才安居申请表》;

2.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出具的人才认定材料;

3.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提供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4.结婚证或婚姻证明;

5.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聘用)合同,属创业人员的提供营业执照。

用人单位应向市保障中心(其中E类人才向单位注册地的区级住房保障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西安市人才安居申报表》;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

3.法人身份证;

4.委托办理人身份证明;

5.补贴发放的开户银行信息。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可登录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官网”)下载或在线填写《西安市人才安居申请表》,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用人单位审核。

2.初审。用人单位受理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情况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向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其中,D类及以上人才向市保障中心申报,E类人才向单位注册地的区级住房保障部门申报)。

用人单位申报时,应在市住建局官网下载或在线填写《西安市人才安居申报表》,将本单位已通过初审并公示的申请人资料及用人单位所需提供资料一并上报至市、区住房保障部门。

3.复审。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用人单位申报资料后,核查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的提交联审。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限期补正。

4.联审。D类及以上人才由市保障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市人社局、公安局、民政局、工商局及不动产登记局等部门联审。E类人才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资料后,核实资料完整性,3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保障中心上报联审信息。联审结果每季度末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5.终审。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联审结果及公示情况审定人才安居保障资格,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反馈《人才安居审核通知单》,告知审核结果,对未通过审核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六)补贴发放

1.租赁补贴

已取得租赁补贴资格的人才,应会同用人单位与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补贴发放协议(其中,D类及以上人才,会同用人单位与市保障中心签订;E类人才,会同用人单位与单位注册地区级住房保障签订),明确租赁补贴发放形式、金额、用人单位的相关责任等内容,按季度发放。

2.购房补贴

在2017年12月3日之后购买我市商品住房并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经批准引进的外籍、港澳台等非本市户籍的各类人才购房的,执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同等政策),且已取得购房补贴资格的人才,由申请人会同用人单位与市保障中心签订《西安市人才安居购房补贴发放协议》,明确所购房源的具体信息、补贴发放形式及金额、上市交易限制、用人单位的协助管理责任等内容,按年度发放。

四、用人单位自建人才安居房

(一)建设方式

根据单位人才引进计划和现有人才住房需求,在符合城市国土空间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委人才办批准,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人才安居房。

新引进的、投资规模大、产业层次高的用人单位,在满足城市国土空间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委人才办批准,可新选址专项配套建设人才安居房。

(二)政策支持

用人单位在自有土地或新选址建设人才安居房的,先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所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再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50%的比例给予补贴,以商品住房的形式满足人才的住房需求。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充分尊重用人主体自主选择权,在住房面积、户型设计、建设规模等方面满足用人单位诉求,在立项、选址、规划、土地、建设、不动产登记及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简化程序、优化服务、提高效率。

(三)分配管理

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人才住房需求自行分配管理,可按照建设成本价将产权一次性出售给本单位人才,也可免租金或低租金出租给本单位人才。

五、单位自建人才公租房

(一)建设方式

科研院所、高校、医院等人才聚集单位,在拥有自有土地和符合城市国土空间利用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根据单位既有人才和人才引进计划的居住需求,申请建设单位自建人才公租房。

(二)政策支持

享受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项目土地和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三)办理程序

单位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包含建设单位、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和套数、土地证、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资料),市住建局在征询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同意后,下达公租房建设批复。单位持公租房建设批复向发改部门申办项目建议书批复。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审手续并进行建设。

(四)运营管理

单位自建人才公租房建成后只能出租不得销售,租金标准和准入条件由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后期物业服务等运营管理由单位参照我市物业管理政策规定进行管理。

六、高水平大学生选调生公租房

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高水平大学生选调生住房保障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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